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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用气体系统厂家: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

时间:2025-06-12


1. 医用气体系统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:

(1)每个监测采样点除了设置在医用气源设备上的现场报警外,还应有独立的报警显示,并应持续到故障解除;

(2) 声音报警应无条件启动,1m处的声压等级不得低于55dBA,并应具有临时静音功能;

(3)视觉报警应该能够在4m的距离内报警、视角小于30°并且在100 1x的照度下清晰识别;

(4)报警器应具有报警指示灯故障测试功能和断电恢复自启动功能。报警传感器电路断路时应能报警;

(5)每个报警器都应该有标记,并且应该符合规范规定;

(6)气源报警和区域报警的供电电源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。

2. 气源报警应具备以下功能:

(1)当医用液体储罐中气体供应量较低时,应启动报警;

(2) 切换汇流钢瓶时应启动报警:

(3)当医用气体供应源或汇切换到应急备用气源时,应启动报警;

(4) 当应急备用气源储备量较低时,应启动报警;

(5) 当压缩医用气体供气源的压力超过允许压力上限和额定压力的15%时,应启动超压和欠压报警;真空汇压低于48kPa时,应启动欠压报警:

(6)气源报警器应至少为每个气源设备设置一个故障报警显示,当任何当地报警器启动时,气源报警器应与显示相应设备的故障指示。

3. 气源报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
(1)应设置在可以24小时监控的区域,不同区域的气源设备应设置独立的气源报警器;

(2) 同一气源报警的多个报警器应单独连接到监控采样点,当报警信号需要通过继电器连接时,应单独连接到继电器。控制电源不得与气源报警装置共用电源;

(3)当气源报警采用计算机系统时,系统应具有信号接口部件的故障显示功能,计算机应能连续工作,且不得连续工作用于其它用途。所有传感器信号都应直接连接到计算机系统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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