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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用气体系统厂家:器械空气的一般规定

时间:2025-06-03


1. 一般规定

(1)设备空气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。

(2)设备空气由空气压缩机系统供应,机组成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。

(3)设备空气同时用于牙科时,压缩机组不得与医疗空气共用。

(4)非独立设备空气不得用于各种工具的维护、吹扫、非医疗气动工具、密封门等驱动;

(5)设备空气机组应至少设置一台备用压缩机。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压缩机出现故障时,其他压缩机仍应能满足最大设计流量。

(6)机组内任何部件发生单一故障时,系统应能连续供气。

(7)机组内应设置防倒流装置,防止压缩气体回流至不运行的压缩机。

2. 机械空气压缩机出口压力不得小于 0.9MPa。

3.  空气后处理系统应满足下列条件:

3.1 设备用空气干燥机应配备备用,常用和备用干燥机应能满足系统计算流量的要求。

3.2 过滤器及其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:

(1)机组使用减压装置时,应在机组减压装置的进气侧安装设备空气过滤器;

(2)应设置两级或两级以上的过滤,系统过滤精度不应低于 0.01μm 且效率应在 98%以上;

(3)各级过滤器应配备备用过滤器,常用和备用过滤器应满足设计流量要求;

(4)各设备空气过滤器应采取滤芯寿命监测措施;

(5)使用含油压缩机时,设备空气过滤器末级应设置活性炭过滤器。

4. 其它规定

(1)后冷却器应符合规范的规定;

(2)储气罐应符合规范规定;

(3)设备的管道连接、阀门设置及附件应符合规范要求;

(4)控制系统和操作显示符合规范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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